胡江川吉安(胡江川)

摘要: 8月科學教育網小李來為大家講解下。胡江川吉安,胡江川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近日市撫仙湖管理局發布了一批行政處罰胡XX在杞麓湖禁漁期違法捕撈魚類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8月科學教育網小李來為大家講解下。胡江川吉安,胡江川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近日

市撫仙湖管理局發布了

一批行政處罰

胡XX在杞麓湖禁漁期

違法捕撈魚類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玉撫管罰決字〔2021〕4007號

被處罰人:胡XX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3月5日19時左右,胡XX于杞麓湖禁漁期,在通海縣楊廣鎮大魚壩杞麓湖水域下地籠捕魚,構成了在杞麓湖禁漁期違法捕撈魚類的行為。

處罰依據和處罰內容:胡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胡XX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200.00)的行政處罰。

履行方式和期限:胡XX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專戶,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1年3月8日

許XX在杞麓湖禁漁期

違法捕撈魚類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玉撫管罰決字〔2021〕4006號

被處罰人:許XX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3月2日19時左右,許XX于杞麓湖禁漁期,在通海縣許家嘴抽水房外杞麓湖水域下網捕魚,構成了在杞麓湖禁漁期違法捕撈魚類的行為。

處罰依據和處罰內容:許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當事人許XX罰款人民幣柒佰元整(¥700.00)的行政處罰。

履行方式和期限:許XX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專戶,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1年3月8日

杭XX在星云湖禁漁期

違法捕撈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玉撫管罰決字〔2021〕3024號

被處罰人:杭XX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2月27日14時30分左右,杭XX于星云湖禁漁期,在玉溪市江川區石巖哨小學附近的星云湖水域用鯽魚網進行捕撈,構成了違法在星云湖禁漁期捕撈的行為。

處罰依據和處罰內容:杭XX違反了《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云南省星云湖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十三)項的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處罰。

履行方式和期限:杭XX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專戶,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玉溪市撫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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