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垂坤律師:吳亦凡案細節:強奸3名醉酒女性
8月科學教育網小李來為大家講解下。周垂坤律師:吳亦凡案細節:強奸3名醉酒女性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被告人吳亦凡強奸、聚眾淫亂案一審宣判:律師解讀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與認定
前頂流男星吳亦凡涉嫌強奸和聚眾淫亂的案件一經曝光就引起了網友的熱烈關注,掀起了娛樂圈中的“腥風血雨”。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奸、聚眾淫亂案,判吳亦凡成立強奸罪和聚眾淫亂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被告人吳亦凡強奸、聚眾淫亂案一審宣判# #吳亦凡一審被判13年# #普法行動-律師來幫忙##奇案大偵探第一季#
網友戲稱,吳亦凡背叛13年+驅逐出境,可謂是內娛塌方的頂配。根據法院審理查明,吳亦凡被判強奸罪是因為其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而其被判聚眾淫亂罪是因為其伙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后進行淫亂活動。
對于強奸罪,網友們應當都有較為清晰的認識。而對于聚眾淫亂罪,盡管聚眾淫亂行為在富人圈、娛樂圈等并不少見,但是相比于強奸罪,網友或許會還是會存在一些疑問。比如所謂聚眾淫亂究竟具體指什么樣的活動?該罪名與組織賣淫罪等存在何種不同等?
首先,聚眾淫亂罪,是指組織、策劃或者指揮多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或者多次參加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所謂的“聚眾”,強調組織多人進行集體性的淫亂活動。而所謂“淫亂”,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范的性交行為,即群宿群奸,但不限于男女性交行為,也包括手淫、口淫、雞奸等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淫亂下流行為。
應當說,這種集體性淫亂活動的參與者應當都是自愿的,如果參與者并非自愿,則組織者、策劃者將可能構成強奸罪、強制猥褻罪等更嚴重的犯罪,而非本罪。那么,既然參與者是自愿的,為什么還要對此類聚眾淫亂的活動進行懲罰呢?
這是因為本罪所保護的法益并非參與者個體的性的自主權,因此,參與者個體的同意性、自愿性不能阻卻本罪的構成要件符合性。本罪保護的不僅是公共場所秩序,還包括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聚眾淫亂的行為是一種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蔑視社會公德、傷風敗俗的行為,在特定場合下還有可能導致三觀尚未成熟的青少年陷入失足,進而走上更嚴重的違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對聚眾淫亂行為進行處罰很有必要。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聚眾淫亂罪并不處罰所有的參加者,而是僅僅處罰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具體而言,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淫亂犯罪中起策劃、組織、指揮、糾集作用的首要分子。“多次參加的”,一般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參加聚眾淫亂的。對偶爾參加者,一般是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以犯罪論處。
在吳亦凡聚眾淫亂罪中,法院判決中僅提及其于2018年7月1日的一次聚眾淫亂行為。因此,吳亦凡應當屬于此次聚眾淫亂行為中的首要分子,也就是組織、策劃、糾集的角色,而非多次參加的角色。
網友戲稱,吳亦凡出道十年我未曾為他花過一分錢,但是他在牢里十三年吃的每一口飯都有納稅人納的稅。盡管吳亦凡在國內服刑需要納稅人為他的每一口牢飯買單,但是根據法院判決,其還是應當在我國服刑完畢后才適用驅逐出境,而非直接驅逐出境。因此,驅逐出境在吳亦凡案件中是作為附加刑適用,而非獨立適用。所以,其適用必須以主刑執行完畢為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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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idianfeng365本文地址:http://www.xh368.com/bdf/38340.html發布于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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