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一項不屬于社會救濟途徑 下列哪一項不屬于社會救濟途徑的是)

摘要: 大家好,小宜來為大家講解下。以下哪一項不屬于社會救濟途徑,下列哪一項不屬于社會救濟途徑的是)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打工人被拖欠工資獲得救助途徑的分享我在社會保...

大家好,小宜來為大家講解下。以下哪一項不屬于社會救濟途徑,下列哪一項不屬于社會救濟途徑的是)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打工人被拖欠工資獲得救助途徑的分享

我在社會保障部門上班,經常有碰到來訪群眾說自己給別人打工被拖欠工資了,被拖欠的人群大體上有三類:農民工、在校學生假期工、企業單位職員,其中被拖欠工資的情形農民工其他占大多數,然后便是在校學生假期工。

被拖欠工資是企業不誠信經營的表現,是侵害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勞動者的權益在受到侵害,要懂得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見過很多次鬧哄哄的一堆人圍著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辦公桌,目的就是來投訴,想我們行政部門幫忙追討回他們的汗水錢。

通過正規途徑追薪討薪是對的,但是作為勞動者,也要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存在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如:

1、勞動合同

2、考勤登記表(最后是有電子打卡、指紋打卡表,或者是由本人簽字的考勤登記表)

3、工牌

4、購買社會保險證明

5、工作服飾

6、工作圖片或視頻

7、相關工作聊天記錄

8、其他與本工作內容相關的證據材料

在八個類型的證據材料中,存在一個普遍現象,大部分人都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能提供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勞動者對于保護自己的勞動權益意識薄弱,并且很大一部分是文化水平低、接觸社會層面少的人。

所以他們一旦遇到被欠薪問題時,首先想到的是追老板給錢、再想也是只想到繼續追老板給錢,有的過激分子,甚至跑去拉橫幅、鬧跳樓討薪。這些現象在早幾年各地都有發生過,但是在近幾年的根治欠薪行動開展后,特別是國家頒布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后,經過行政執法部門的大力宣傳和整治,絕大部分勞動者們都懂積極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拖欠工資等涉及勞動爭議的問題。

除此之外,下列情形可以通過不同方式獲得救助。

若是涉及到勞動關系確認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進行裁決勞動關系,或者是通過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勞動關系。

若是涉及勞動報酬爭議的,如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進行裁決,或者由人民法院判決。

寫在最后,作為一名打工人,一定要記得保護好自己的勞動者權益,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有規范的雙方簽字確認的勞動合同,在走法律程序上都會少很多手續。

[cp]【#以法治力量摁住家暴拳頭##得知存在家暴工作單位不能袖手旁觀#】家暴從來不是家務事,不能關起門來解決。反家暴也絕不是一家之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自11月1日起,《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辦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對救濟途徑、緊急安置、人身保護等作出規定,以法治力量摁住家暴“拳頭”。依據《辦法》規定,得知存在家暴工作單位不能袖手旁觀,出具家暴告誡書后要進行查訪監督,設立臨時庇護場所提供應急庇護救助,讓人身安全保護令發揮“保護力”。詳戳↓#安徽將為家暴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救助#(全媒體記者 范天嬌) 網頁鏈接

非法集資受害人救濟的途徑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資行為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擊。對于某些危害較大的非法集資行為,依靠讓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手段來規制是不夠的,而必須用刑事的手段來予以打擊。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二、非法集資受害人維權方法

(一) 刑事判決書中直接判決賠償。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二)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已將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限定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 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舉個例子:小王的損失是因李某的非法占有、處置所造成,客觀上也沒有得到追繳或者退賠,自然應當允許小王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獲得救濟。

三、非法集資受害人救濟該怎么做

1.受害人務必提早報警

在大多數維權中,受害人意見不統一阻礙了維權進程。

在非法集資行為即將敗露的時候,受害人可以先與相關人員談判,要求將錢財退換。非法集資人希望息事寧人,與受害人交涉回款的可能性較大,但不能拖太久,時間拖久了就為非法集資人跑路提供了條件。

2.第一時間搜集四類證據

受害人需要搜集、保存的證據有四組,根據重要程度排列如下:

(1) 理財款項支付劃撥證據。首先去銀行卡開卡銀行調出賬戶流水單,并聯系該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款項劃轉流水單,并加蓋其公章。

(2) 合同協議類證據。紙面的投資協議一定要保存好。

(3) 理財交流過程證據。紙面的宣傳資料,以及在投資人群中的聊天記錄,以及和非法集資宣傳人的聊天記錄和往來郵件。

(4) 第三方證據。第三方證據主要包括非法集資人在媒體或者互聯網上所做宣傳的證據。

3.盡早申請凍結問題平臺資產

在問題初期,很多投資人希望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獲得相應的賠付。如果發現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投資人可到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管轄法院起訴。但是民事訴訟立案難度較大,需繳納訴訟費用,花費不菲。

不過,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對象已經觸犯刑法,則面臨的是刑事責任的追究。一旦立案,由公安機關偵查布控,效率高,花費少。但是在進入公訴程序后,不能再撤訴,無法把控案件進度,投資者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此外,受害人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對涉嫌非法集資的對象相關資產進行凍結,避免案件偵查過程中發生資產被藏匿或轉移。

4.不能輕信“債轉股”的解決方案

互聯網金融平臺涉嫌非法集資,平臺出現問題時,都把“債轉股”作為“救命稻草”。所謂債轉股,即投資人再投資一些錢,成為平臺的股東,把處在危機中平臺盤活以后,再將欠下的錢還給投資者。受害人要警惕這種行為。

5.借助第三方的力量

在維權過程中,受害人可以通過向第三方尋求幫助,如向當地處非辦舉報等。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受害人救濟的途徑,最好尋求公力救濟,切不可自己與非法集資犯罪人進行搏斗,從而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險。當發現自己受到了非法集資,要保持鎮定,收集好相關證據,及時報案,公安機關會根據情況立案偵查,受害人的權益才能得到最大的保護。

你錯了,最先提出的,是2018年兩會期間由張亞忠委員提出了的,王學坤是2020年兩會期間提的。

不過,這兩個建議由國家直接白給錢的提案,都沒有拿到會上討論就被否了。

只是這兩個建議切中了人性中自私貪婪的本性,誰會和錢有仇呢?更何況是白拿的呢!自然是瞬間點燃了大批人內心深處那貪婪的欲望多以倍受推崇!自然是讓兩位委員在網絡上的名氣瞬間爆棚,什么萬歲萬歲萬萬歲啊,什么大救星啊,什么大恩人啊之類的贊美之詞不覺于耳。

可惜了,然并卵,然并卵啊!于法無據的建議即便是能拿到會上討論、即便是表決通過了,那也只能廢紙一張罷了,最多換來一紙回復便會泥牛入海!

當年張委員的建議剛剛引爆網絡輿論時,本人作為一個農民,對這個建議的評價就是一個字:絕無可能!當時就招來了上千人的狂懟,懟就懟唄,你拿到了,那就是把本人懟了,拿不到,豈不就證明了本人的評價?五年過去了,盡管王委員又給補了一炮搞的烏煙瘴氣的,到今天拿到了嗎?俗話說,向人向不過理,何況是在依法治國大背景下的國家大事呢,政府有可能違法行政嗎?

老農民的養老問題,的確是越來越成為一個社會熱點問題,而且在可預見的未來會越來越嚴重,個人認為,國家不可能置之不理,但必須依法行政于法有據才行,目前來看,《低保法》正在立法進程中,等哪天正式頒布實施的時候,解決老農民養老問題才會有于法有據的明確方案,但絕不會是在社會保險的養老金方面解決問題,只會以最低生活保障方式的社會救助途徑解決。因為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是參保繳費,沒有參保繳費或者參保繳費了但是繳費額很少,那就絕不可能憑空提高養老金,社保自有社保的一套法定的運行程序,事關社保基金的來源和社會公平性的問題,不是誰找個理由就能夠更改的。而社會救助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來就有,擴大這個體系的覆蓋群體范圍才是最為現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而且,享受這個待遇不需要交錢、不需要巨大、最大貢獻,唯一的條件就是生活確實困難符合享受保障待遇的標準即可。

多以,太多的人被人帶偏了節奏,天天喊叫爭論巨大、最大貢獻,天天找盡各種理由要證明國家欠了老農民的債就應該給老農民白發高額養老金,對于這些人的言論,本人的評價是:到婦產科看前列腺——找錯門了。

本人認為,目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存在制度缺陷的,它的養老金調整完全依賴于政府補貼的調整,這本身就有悖于社會保險的基本原理,參保人員能夠享受到養老金待遇的調整僅僅依靠政府補貼是不現實的,可以說,基本上很難有實質上的提升,雖然金額上調了一點,最多也就是抵消了通脹,錢雖然多了但購買力并未提高,而個人繳費部分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卻無法調整,這樣一來這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待遇,實際上就是無法提高的,所以,未來國家對其進行顛覆性修改是大概率事件。

個人認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應該和職工養老保險一樣加入社會統籌的構成部分,這樣就可以和職工養老保險一樣實現隨著繳費的上漲帶動養老金的上漲,這樣的上漲才是切實有效的上漲。

隨著未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調整,讓老農民目前的基礎養老金能夠隨著繳費的上漲而上漲,同時附以最低生活保障體系的保障,才能夠有效解決老農民養老的實際問題。但這需要符合參保繳費條件的年輕人提高對養老保險制度的認知,讓他們有了提高繳費水平的動力才能夠實現,而不是現在這種大多數人想的是現在交個三百兩百,只要將來能把國家補貼的基礎養老金拿了就行,如果人人都抱著這種薅羊毛的心態下,這個養老保險永遠都不可能辦好的。

在2009年實施新農保的時候,對于超齡老農民只要符合條件的子女參保就可以無需繳費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做法,顯然是失敗的,這樣很多人為了讓老人領取基礎養老金而參保,繳費一年后既棄保不再繳費,這些人想的都是等到自己老了時讓自己的子女也交上一百元然后自己就不用繳費也領取養老金了,有數據說,當年重慶一個區參保繳費的老農民子女,第二年93%的人都棄保不再繳費了,如果全國人人對養老保險都是這種認識,最終倒霉的恐怕只能是自己吧。

遭遇家庭暴力該如何保護自己

強制報告、人身安全保護令了解嗎

遭遇家庭暴力時,我們有哪些救濟途徑呢?趙文一表示,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的處置進行了積極探索,在發掘家暴線索、輕微家暴案件的處理及跟蹤反饋上初步建立了社會聯動機制,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告誡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內容。與之相應的是社會救助和司法救濟。

具體而言,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強制報告制度,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還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家庭暴力被害人可向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提出請求。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暴力程度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保存好證據材料。

若遭遇家庭暴力,應當注意留存哪些證據?趙文一介紹,關于家庭暴力證據的搜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對家庭暴力的證據作出列舉性規定,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上述規定為被害人遭遇家暴后的取證提供了指引。

通常以下材料可能將來會作為證據使用:

公安機關提供類: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調解協議、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醫療機構提供類:傷情診斷證明、檢驗報告等病歷材料;

其他機構提供類:居委會、村委會、婦聯提供的證明材料等;

證人證言類:親朋好友、鄰居等的證言;

其他類:施暴方寫的保證書、悔過書等,錄音錄像、QQ微信等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

最后,趙文一提醒大家,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只有第一次和第N次之間的區別。作為受害者,當遭遇家暴,一定要勇敢說不,同時保留好相關證據,尋求社會救濟和司法救濟等;作為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如教師發現學生遭遇家暴,要及時向有關機構報告,履行強制報告義務。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引用憲法的規定給自己要錢的人,你真的讀懂了憲法的規定嗎?】無意中刷到這么一個微頭條(見截圖一),作者說老年農民向國家和社會要求提供物質幫助,是合法的。下面這位的留言,更直接地點明是根據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然是合法的。

這種說法究竟對不對呢?當然肯定是錯誤的,至少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完全錯誤的。為什么呢?

毫無疑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的規定肯定都是原則性的、宏觀的,不可能做到十分地具體和通俗易懂。是我國制定法律制度的根本遵循,是所有法律總的法源,是根本指導原則。正因為如此,一切同憲法的規定不符、相抵觸的法律、行政法規既是違憲的,又是完全無效的。

關于公民向國家和社會要求物質幫助的規定,見于《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見截圖二)。其前一條即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退休制度的實施范圍,僅限于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肯定與真正的農民沒有關系。說到底: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農民退休制度。

而第四十五條首先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肯定是基本原則,這里要特別注意的前提條件: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再往下看,就是憲法規定的具體的解決途徑: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衛生事業。也就是說,老年人要實現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的憲法權利,就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定的途徑辦事。更通俗地說:獲得物質幫助的法定渠道其實只有兩種:社會救助制度、社會福利制度。這都是有極為嚴格的法定條件的。因此我們就可以問:你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繳費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醫保了嗎?你是不是符合《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見截圖三)規定的條件,可以由國家財政掏錢給予社會救助待遇?凡是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當然就不得享受社會救助待遇,更不能享受社會福利待遇。

再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第二款、第三款,又涉及到國家優撫政策、《殘疾人保障法》及其殘疾人社會福利政策——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等等非常具體的政策范疇。

如果朋友們細心的話,這些法律、法規的第一條,都會有明確的立法依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說到底: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其真正的法源還是憲法的相關規定。

從這個角度看,我國的一切法律,不過是憲法原則規定進一步的具體化、規范化,是憲法原則規定的實施細則而已。同時,在法律之下又有與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從而組成一個嚴密的法律法規體系。

因此,很多人直接援引憲法的原則規定,而不是按照具體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閉口不提本人是否按照法律的規定繳費參保了,本人是不是符合社會救助的法定條件,片面地給自己找直接向國家和社會要錢的法律根據,其實是完全錯誤的,既是標準的瞎扯淡,又是別有用心的瞎狡辯而已。

說到底:生活在現代社會,要盡可能多地了解法律制度體系,尤其是與自身利益密切關聯的《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

尤其是應該特別強調的是:老年人的法定贍養人,肯定是其撫養長大的兒女。只有老年人既沒有兒女或者兒女們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又沒有經濟來源時,才由國家來實施社會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千萬別有意地把經念歪了,那就從根本上錯了。

案例分享:社會保險被撤銷,來看浙江王先生的遭遇?

我叫王才玲,來自浙江,我反映的是我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停止問題。本人無奈將過程回顧與講述,懇請得到相關單位的關注。

我于2018年2月退休,自2018 年3月開始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21年1月,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突然停止向我發放該月份起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并以?“服刑期間的繳費應予清退,視作繳費年限不予認定”為由,稱不再依照政策對我履行發放職責。我認為,被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作出的《告知書》及停發養老金的行為違法,理由如下:

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作出的行為并未向我告知,程序違法,未引用相關法律依據,不具有合法性,沒有給予我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也沒有告知我對等的權利以及權利救濟途徑,故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作出《告知書》及停發養老金的行為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于2018年就核定我的退休養老待遇,我已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不得隨意改變或取消,現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作出《告知書及停發養老金的行為應依法予以撤銷。

我軍齡視為同繳費年限,退役軍人在沒有被開除軍ji的前提下,法律并沒有授權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可擅自取消我的相關待遇,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服刑期間的繳費應予清退,視作繳費年限不予認定”為由,停止向我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違反法律、法規,應子撤銷;

養老保險體系目的在于保障退休、退崗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我作為一名參戰老兵,為國家、人民奉獻了青春和汗水,現已失去勞動能力,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停發養老金致使我失去了養老的物質保障,造成生活困頓,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的違法行為與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相悖,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我已爭對以上問題已向F院進行起訴,但F院最終不支持我的合理需求。

希望上級部門及領導依照Z策要求溫嶺市社會保險相關單位對我履行發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職責,立即依照Z策按月足額向我給付自 2021年1月份起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我也希望能夠得到相關單位的關注和重視,也希望媒體和正義之士能夠伸以援手,可以為我發聲,維護普通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司法救助對象有哪些?1.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體、財產受到嚴重損害,被告人死亡、沒有賠償補償能力或賠償補償不足,刑事被害人生活陷入困難的;2.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被告人死亡、沒有賠償補償能力或賠償補償不足,主要依賴其生活的刑事被害人配偶、父母、子女生活陷入困難的;3.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在參與人民法院訴訟過程中,因遭到打擊報復致使身體、財產受到損害,無法通過訴訟等途徑獲得有效賠償補償,生活陷入困難的;4.因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引發民事爭議并進入執行環節,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致使申請執行人生活陷入困難的;5.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致使生命健康受到損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補償,案件當事人生活陷入困難的;6.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具有合理性,但因依法不予賠償或賠償不足以彌補其所受身體健康和精神損害,生活陷入困難的;7.因法律制度修改等非個人原因,造成民事、行政、刑事、執行、國家賠償等案件當事人救助權利出現障礙,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生活陷入困難的;8.涉訴信訪人的訴求具有一定合理性,通過訴訟途徑難以解決,愿意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訴息訪且生活陷入困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賬號

國家司法救助的范圍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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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個“零碳·家”綠色智能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模塊在津研發成功】8月23日,記者從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獲悉,我國首個“零碳·家”綠色智能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模塊于日前在津研發成功,可應用于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等多個領域,將為我國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增添新途徑。網頁鏈接

【收到征收補償安置決定,你該如何維權?記住以下3點!】

案情介紹

何女士的房屋坐落于C市W區S村,其房屋所在地被列為某高速公路項目的拆遷范圍。由于征收部門沒有按照正式合法的征收程序實施征收,補償條件過低,故當事人一直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2022年1月,當事人收到W區管委會作出的《補償決定書》。律師團隊進行分析后,認為該《補償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且實體、程序均違法,遂指導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現該《補償決定書》已被依法撤銷。

各位被拆遷人一定要記住以下三點:

一,《補償安置決定書》的作出需在補償安置項目上完整無遺漏,事實應當清楚。

在本案中,根據2021年10月15日施行的《C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征收程序的通知》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內容應當包括作出補償安置決定的事由、土地征收批準情況、補償標準、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安置措施、騰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等事項,以及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被告于2022年1月向原告作出《補償安置決定書》,在內容上不規范,特別是在原告對安置對象存在異議的情況下,沒有對安置對象和安置措施予以明確。《C市W區管委會關于印發W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確定了多種安置方式,本案被告直接確定了貨幣安置方式對原告進行安置。顯然,被告在對原告沒有明示的情況下,確定了一種補償金額較低的補償方式,不利于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另外也沒有對過渡費進行列項,補償安置項目明顯不完整。

二,集體土地征收也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基本原則。

對于補償安置費用的支付,被告僅提供C市W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賬戶余額×元,并無證據證明補償安置款已支付給原告,在《補償安置決定書》中,也未明確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不符合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要求。因此,被告作出《補償安置決定書》屬于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三,作出《補償安置決定書》的程序應當合法。

被告作出《補償安置決定書》前,沒有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根據被告答辯意見,對原告進行貨幣安置補償總補償款為×元,原告若選擇異地遷建安置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為×元,被告在對原告沒有明示的情況下,確定了一種補償金額較低的補償方式,違反程序正當原則;告知原告的救濟途徑之一是向被告W區管委會申請復議,明顯錯誤,屬于程序違法。#拆遷##征收##征收補償#

本文以下哪一項不屬于社會救濟途徑,下列哪一項不屬于社會救濟途徑的是)到此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