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辭職怎么辭(勞動合同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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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離職分為三種情形: 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3、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三種情況,只有第二種勞動這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
2、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ǘ┪醇皶r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ㄈ┪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8、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ǘ┯萌藛挝灰勒毡痉ǖ谌鶙l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ㄎ澹┏萌藛挝痪S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勒毡痉ǖ谒氖臈l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11、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2、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3、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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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idianfeng365本文地址:http://www.xh368.com/bdf/20643.html發布于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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